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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违约的法律对策及“不可抗力”证明应用的案例指引
2020-02-10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否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障碍(客观情况)。国际商会2003年发布的不可抗力示范条款定义了不可抗力“障碍”事件的三大构成要件,即“不能合理的控制”、“不能合理的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示范条款进一步将瘟疫和传染病列为“障碍”情形,在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或不存在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瘟疫和传染病会被认为满足不可抗力构成要件中的“不能控制”和“不能预见”两个因素(但受影响方仍应证明“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因此,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构成企业不能避免也无法克服的履行合同障碍,可认定为不可抗力。根据公平原则,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基本都规定了:合同一方出现不可抗力可以减轻或免除相关合同义务。

二、贸促会为企业出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七条第(六)款,中国贸促会的职责之一是为企业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贸促会出具的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个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普遍认可,在域外有广泛的执行力。

三、受到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是否向境外合作方出具贸促会的不可抗力证明就能获得免责?

答:虽然我国很多外贸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疫情影响,但是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产品受到的影响程度不同。如境外合作方对贸促会出具的证明表示质疑,外国法院和仲裁机构仍然会根据双方合同对“不可抗力”的约定和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违约方是否构成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四、如果企业预估到受疫情影响可能违约,准备将来用“不可抗力”来抗辩,现在应当立即着手做什么?

答: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第(3)(4)(5)款的规定,首先,我们的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把合同履行受到影响的情况通知买方,让买方有所准备,尽可能减少买方的损失;其次,一旦疫情结束,应当及时返工,不得再以不可抗力为由拖延;再次,不可抗力条款只能排除卖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买方仍有权采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降低价金等救济措施。

不论如何,企业首先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发生此种疫情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同时建议双方共同商议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五、如果企业与国外客户的合同中恰好约定了不可抗力包括重大疫情,企业现无法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答:国际贸易中尤其重视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重点应该首先关注合同文本,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若已经在合同中将重大疫情纳入不可抗力,则双方可以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中止履行。同时,应视合同性质决定是否发生了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结果,若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但是如果疫情未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则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可以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按照双方协商结果进行。

六、企业是否能以生产成本大幅上涨,难以履行合同主张免责?

答:疫情发生后,企业面临原材料、人工、物流等生产成本急剧上涨的压力,可能并不是“不能”履行合同,而是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利润大幅压缩甚至大额亏损,如果企业主张疫情导致成本上涨,履行合同“不公平”等要求免责,存在较大难度。但仍然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满足关于不可抗力的认定的各项要求,还是有可能得到支持。

七、因第三方(如原材料供应商)不履行义务,是否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第(2)款的规定,因第三方不履行义务,主张不可抗力免责需要满足严格的限制条件,即第三方必须是“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规定的第三方”,通俗讲即分包或转包的关系,而原材料供应商不包括在内。因此假设,某口罩生产企业,举出其上游原材料供应商所在区域停工证明,仅主张因为不能按期采购原材料导致生产困难不能按时发货,很大可能不会被支持。

八、如果企业现在因为疫情原因导致国际贸易订单无法交货了,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吗?应该怎么做才能减少损失?

答:首先,如果合同中约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按照约定处理。其次,可以查看一下合同约定适用的准据法,如果适用的法律明确规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也可以直接援引。如果在合同中找不到依据,而买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公约》第7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此次肺炎疫情是否属于国际贸易中普遍认可的不可抗力,目前各国没有统一的意见,联合国卫生组织也未出台相关决议,所以还是要根据“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这三个准则来确定。

如果企业在湖北等疫情集中区域,因政府颁布强制措施停产停业、受到交通管制,应属于不可抗力,可以要求迟延履行或解除合同。如果企业并没有受到政府强制措施、能够克服障碍的,则不属于不可抗力。这种情况下建议参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艰难情势规则”(hardship)与买方协商处理。艰难情势规则出自公平原则,是指由于不能预见、不能为当事人所控制的意外事件的发生,导致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或一方所获履约价值减少,双方均衡关系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的情况,至于是否可以克服则在所不论。由此,可以向买家说明理由,双方重新谈判,从而变更合同、减少履行标的数量或变更履行期限。

九、国外买家因为中国疫情取消订单或者拒绝收货,是否合理,该如何维权?

答:假如有国外买家以我国目前的疫情为由要求取消或者变更贸易合同,那么应提供证据证明这次疫情使其所在国实际出台了禁止性强制规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货物本身品质下降以致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出现了其它可以解除或变更合同的约定或法定事由。否则,境外买方无权以这次疫情为由要求解除或者变更贸易合同。

十、如果疫情期间企业少交了货,买卖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是信用证付款,少交货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不符导致单证不符,不符合信用证的“单单相符”条款,企业作为卖方还会遭到银行拒付,应该如何处理?

答:信用证交易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虽然是信用证开立的基础,但银行与这些合同无关,不受合同的约束,只关心单证相符,而不是卖方是否按合同交货,银行拒绝卖方的凭单付款请求,卖方不能以不可抗力是合同的免责事由来对抗银行。这种情况下,卖方只能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向买方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十一、受疫情影响,如果企业现在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装运日期装船。卖方装船后拿到提单是要交给买方的,提单是货物的所有权凭证,买方没有提单就无法提货。现在许多国家停止了飞往中国的所有航班,提单从中国企业周转到国外买方的手上时间会延长,货物到目的港,买方未收到提单无法提货怎么办?

答:买方无法提货将会产生滞期仓库的费用及其它杂费,通常主张要中国企业的卖方承担这些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已经收到了货款,可以出具电放保函要求承运人电放提单,虽然会产生一点电放的费用,但及时解决了买方在目的港及时提货的问题。

十二、企业目前能够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答:疫情非人所愿,但疫情必将过去!在这段困难时期,我国外贸企业应与境外合作方积极保持沟通、寻求对方的谅解与配合:

1、及时告知合作方交货迟缓原由及对应的解决方案;2、不传谣,不造谣,如实告知外方合作伙伴疫情现状及最新进展;3、提前制定复工生产计划,及时补足货源所需;4、及时收集并保存证据,以便应对可能出现的争议。

(信息来源:广东省贸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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